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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实名制管理论坛、微博等网络互动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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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会员 论坛纪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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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8 09:57: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规定在这个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或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其中,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自这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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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会员 论坛纪念章

沙发
发表于 2012-6-8 09:58:42 |只看该作者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需要服务提供者具备特定信誉、特定条件。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办网站规定了统一的基本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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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8 09:59:22 |只看该作者
为适应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办法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期限作了调整,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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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8 09:59:39 |只看该作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的,将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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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超级版主 耕耘奖章 DIY能手奖章

5#
发表于 2012-10-7 09:25:39 |只看该作者
现在什么都要求规范了,这对大家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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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1-19 18:50:0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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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4-12 17:36: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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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 诚信奖章 论坛纪念章

8#
发表于 2013-4-23 11:33:00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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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 论坛纪念章

9#
发表于 2013-5-7 20:2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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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7-29 20:22: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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